有能力而拒绝履行,那就执“刑”!
近日,峨眉山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
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,
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。
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,
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基本案情
王某是乐山某矿业公司(以下简称矿业公司)的实际控制人。2023年6月15日,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判决了峨眉山市某商贸公司(以下简称商贸公司)诉王某与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。判决矿业公司偿还商贸公司欠款163万元,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王某在收到判决后,不仅未执行该生效判决明确的还款义务,甚至还将第三人支付给矿业公司的179万余元悄悄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,并将账上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人事务开销。
案件当事人向峨眉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执行法官在查找财产线索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拒执犯罪线索,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最终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院审理
经法官释法明理,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自愿认罪认罚,与商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,并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责任,取得了谅解。
峨眉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: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且积极偿还债务,有一定悔罪表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、裁定既是司法权威的体现,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,峨眉山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就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“撑腰”,使他们从胜诉判决中获得应有的救济,让公平正义“看得见、摸得着”。峨眉山市法院将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,以“如我在诉”“如我在执”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案件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编辑:张宇辰